調整后的*低工資標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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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低工資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和《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2024年1月1日起調整全省*低工資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月*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2490元;二類地區2260元;三類地區201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24元;二類地區22元;三類地區20元。
企業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并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低工資標準。
二、下列項目不作為*低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點的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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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加低收入勞動者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低工資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規定,省政府決定對全省*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月*低工資標準。第一檔2490元、**檔2260元、第三檔201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的*低小時工資標準。第一檔24元、**檔22元、第三檔20元。
三、調整后的*低工資標準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21〕22號)同時廢止。
四、請各設區市根據所轄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選擇確定當地*低工資標準并予以公布。